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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锡盟,遇到这些糟心事该咋办?律师给你支招!
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
重要环节之一
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
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?
在锡盟2022年纪念“3·15”
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
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研
就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
进行了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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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一:有消费者反映,某商场某品牌餐饮店退出商场后,未向消费者退还卡中余额,出现这种情况作为消费者该怎么处理?
答复一: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,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;消费者有知情权,否则就属于违法。如果门店倒闭或更换地址,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会员卡的余额。如果商家还在继续经营,而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还余额,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款处理。依据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该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,提供退卡服务。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,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。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的可支付现金。
问题二:消费者于先生反映家中未入住却被物业公司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,此种情况是否合理?
答复二: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按照法律规定,不管房屋有没有住人,收取物业费都是必须的。但是对于一些空置房的业主而言,物业费是可以与物业进行协商的。一些省市通过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等地方性法规,明确了当地空置房可减少收取的法律规定。但是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没有明确的空置房收费标准,因此业主只能与物业协商减少物业费的收取。
问题三:消费者王先生反映贷款购车时,4S店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5000元,此种情况是否合理?
答复三:消费者按揭购买汽车的时候,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汽车销售办法规定,销售汽车时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。依据《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》,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,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,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;不得以贷收费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,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。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、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,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。
问题四:消费者白先生反映开发商逾期交房,合同约定2019年完工交付使用,但因开发商违约2021年12月才交房,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强制扣除了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,此种情况该怎么处理?
答复四:若存在违约事实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违约金主要还是看购房合同,如房屋2021年12月才满足交房条件,强行扣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违法,一般情况是业主在接到开发商发放的入户通知书后,根据入户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缴纳物业费,并且在该时间以后房屋的一切费用、责任都由业主自己承担了。
问题五:有消费者反映,在饭店就餐后要打包菜品却被经营者告知菜品中汤汁不可以打包,此种情况合理么?
答复五:消费者在饭店支付菜品的对等价值后就享有该菜品的所有权,拒绝顾客打包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四条 “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。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,包括所有权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”消费者在享有菜品所有权的时候,就拥有直接支配的权利,打包菜品是消费者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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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共促消费公平”
主办:锡林郭勒日报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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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:乌云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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